天政辦秘〔2024〕11號
天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天長市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規制實施辦法
等五個文件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滁州高新區管委會,金牛湖新區籌委會:
《天長市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規制實施辦法》《天長市城市公共交通財政補貼辦法》《天長市城鄉公共交通成本規制實施辦法》《天長市城鄉公共交通財政補貼辦法》和《天長市公共交通服務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4年2月25日
天長市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規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公交優先發展戰略,加強對公共交通運營企業的成本規制,建立規范的成本測算和政策性虧損評估制度,形成科學合理的成本約束和補償機制,激勵公交企業提高服務水平,推動城市公共交通行業持續穩定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關于積極推進安徽省城鄉道路客運一體化發展的實施意見》和《關于印發天長市城鄉公交一體化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有關要求,結合天長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天長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公共交通客運服務、運營管理、設施設備維護、安全保障等活動的公交運營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規制,是指由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對天長市范圍內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企業所產生的運營成本進行合理核定,客觀測算、審核和評價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經營狀況,并以此確定財政補貼的管理過程。
市財政部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成本規制測算,確定補貼資金的總額和來源,建立穩定的財政補貼資金保障機制和發放機制。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優化城市公共交通線路、公交車輛投放總體規模,確定車輛購置標準和場站使用辦法,合理控制公交企業成本;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服務質量進行考核,并對城市公交企業的補貼資金申請開展審核,提出初審意見;會同財政部門做好年度各項補貼資金的撥付工作。
市發改物價部門負責城市公共交通票價監審,根據物價水平、企業成本情況和公共財政補貼狀況,依據相關規定提出公交票價調整意見。
市審計部門負責對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公交企業年度審計報告進行審核,并出具意見。
第四條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規制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規制成本的各項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其他相關的國家規定和行業標準。
(二)合理性原則。計入規制成本的各項成本費用應當客觀反映城市公共交通企業運營服務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與標準核定。影響成本費用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社會公允水平。
(三)激勵性原則。成本規制應建立激勵與約束機制,鼓勵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在保障運營安全與服務質量的基礎上主動節約成本,不斷提高運營效率。
(四)精細化原則。成本規制應隨著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經營管理與財務管理規范化程度提升不斷完善,在現有條件下加強科學化、精細化核定。
第二章成本規制范圍
第五條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的規制成本由直接營運成本、期間費用、稅金及附加等構成,即:城市公共交通企業運營成本=直接營運成本+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
第六條直接營運成本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在實際營運過程中發生的與營運生產直接相關的成本費用,包括:
(一)職工薪酬。是指直接或間接服務于城市公共交通營運的駕駛員、其他一線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相關薪酬支出,包括人員工資(含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等)、社會保險費(含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及其他相關支出(含按國家規定比例計提的福利費、工會費、職工教育經費等)。
(二)能耗費用。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營運車輛在營運服務過程中消耗的燃料(柴油、天然氣、電力等)支出,不包括與城市公共交通運營無關的貨運、非營運車輛的燃料消耗。
(三)折舊費用。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用于運營服務的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包括運營車輛、服務設施、服務保障車輛、維修設備、辦公設備等,由政府投資或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其折舊不得進入規制成本。由公交企業自行投資建設的公交運營所需基礎設施(包括:辦公用房、停車場地、候車亭、調度室、修理車間等),其折舊費不納入成本規制中。
(四)保險費用。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按照規定為運營車輛購買的交強險、三者險、承運人險、車損險、精神損害撫慰險、不計免賠等險種支出。
(五)保養修理費。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業運營車輛發生的零配件材料費、潤料費和維修輔助材料費等運營車輛日常維護、保養及大修費用。
(六)輪胎消耗費。是指城市公共交通車輛運營所發生的正常的輪胎消耗費用。
(七)安全生產費。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條件的支出。
(八)其他直接運營成本。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在營運生產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必要費用支出(如按國家要求或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固定資產處置凈損失等)。
其他不具有固定性的非直接運營成本,如國家規定使用年限、環保等因素要求或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固定資產處置凈損失等,可按當年實際發生費用并經第三方成本核定后,由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聯合審核確認的數額確定,在結算撥付補貼資金時追加計算,暫不列入成本規制。
第七條期間費用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為組織和管理營運生產活動而發生的費用,包括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即:期間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一)管理費用。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辦公費、水電費、網絡流量費、通訊費、印刷費、郵寄費、會議費、培訓費、差旅費、交通費、公務接待費、駕駛員伙食費、待攤費用、修理費及物料消耗費、委托業務費、租賃場地費、審計咨詢費、印花稅、車船使用稅、殘疾人保障金、其他合理費用等;以及服務城市公共交通經營管理的非營運車輛費用(含車輛折舊費、燃油費、維修費、保險費等)。
(二)財務費用。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為籌集營運生產活動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和金融機構手續費等。
第八條稅金及附加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為公交運營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等。
由于增值稅及其附加稅繳付的特殊性,可按當年實際發生支出并經過第三方成本核定后,由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聯合審核確認的數額確定,在結算撥付補貼資金時追加計算,暫不列入成本規制。
第九條以下項目不列入成本規制范圍,由企業自行承擔:
1.城市公共交通企業非持續、非正常活動發生的費用支出(如辭退員工的費用支出);
2.與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服務無關的項目費用支出;
3.各項滯納金、違約金、罰款、捐贈等支出;
4.內部供油站資產折舊和人員薪酬支出;
5.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房地產及建筑物(包括公交站臺[港灣]建筑物資產)和閑置資產的折舊和房產稅;
6.城市公共交通企業高管人員車輛屬于非保障車輛,其發生的各項支出;
7.未在城市公共交通“定崗定員定薪”方案中反映的人員薪酬支出;
8.固定資產盤虧、毀損、自主提前報廢和處置凈損失不得計入固定資產折舊;
9.發生交通事故而賠償給損失人員在扣除保險公司賠付以及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后的凈支出;
10.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成本規制方法
第十條城市公共交通的規制總成本等于通過一定的方法測算規定成本范圍的年各項規制成本之和,根據年計劃運營總里程可折算為單公里運營成本即成本規制單價。
成本規制單價=σ年總規制成本/年計劃運營總里程
第十一條計劃運營里程的核定:根據核定的現行線路行駛里程(不含收發班空駛里程)、計劃班次(來回為2個班次)、計劃行駛天數(年取360天)、行駛車輛數,采用智慧公交系統生成的里程數據及其他輔助測算數據,核定測算年度各條線路計劃運營里程之和。年度計劃運營里程應保持相對固定,如因不可抗力等確需調整,必須辦理申報、審批手續。
年計劃運營總里程=σ單條線路計劃運營里程
=σ(單車單班行駛里程×單車日計劃班次×年計劃行駛天數×該線路車輛數)
第十二條城市公共交通年各項規制成本指標,結合財務核算和明晰分類要求,規范如下測算口徑,將其費用(包括備用車輛折舊、保險按運營車輛價款權重)分攤到各線路中去。
(一)公交駕駛員薪酬。按國家規定和公交企業現行政策核定,包括人員工資(含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等)、社會保險費(含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和三項費用支出(含職工福利費、工會費、職工教育經費等),其中:
1.在“定員定崗定薪方案”中,駕駛員人車比按1.5:1核定,管理人員及其他輔助人員人車比按0.6:1控制。
2.駕駛員工資按照本年度一季度實發平均月工資×12個月計入規制成本(獎金、福利除外),并按1.05予以規范,2年以上一次性調整幅度不得超過10%。
3.社會保險費依據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定員定崗定薪”方案中的規定人數,按照社保基數依法核定,所繳納的費用據實列入規制成本。
4.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這三項經費依據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近三年實際發生支出占工資總額費率核定,但分別不得高于工資總額的8%、2%、2%。
(二)公交車輛能耗費用。用于城市公共交通運營車輛的能源消耗,包括柴油、天然氣和電力等。
1.百公里能耗測定。應當對每條線路的每種型號車輛分別至少抽兩輛車對百公里能耗情況進行實測(算術平均),考慮到抽查測定能耗對駕駛人員駕駛因素的影響,百公里能耗乘以系數0.95,同時考慮到每年6月至9月和11月至次年2月為空調開放期,百公里能耗再上浮5%為核定規制能耗。
2.能耗單價核定。柴油價格按照上年度國家發改部門公布的變動價格(不含稅)進行加權平均,考慮到量大招標降價和能耗浮動變化因素,下浮10%-20%,具體下浮比例以接近上年實際能耗價格為準。電費價格按照上年度高峰、平價、低谷電價的1:2:7測算能耗單價,最后結合每條線路每種型號車輛計劃行駛里程,加權平均測算出百公里能耗費用(或單公里能耗費用)。
能耗測算總費用=σ(各線路各型號營運車輛計劃營運里程×核定規制單位能耗×核定規制能耗單價)
核定規制單位能耗費用=能耗測算總費用/年計劃運營總里程
(三)公交車輛折舊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核定,依據車輛原值(由于殘值很低,故暫不考慮凈殘值)預計使用8年測算折舊。
公交車輛折舊費=σ(各營運車輛原價×車輛年折舊比例)
(四)公交車輛保險費。按現行國家有關規定投保,保險費用包含交強險、三者險、承運人責任險、車損險、精神損害撫慰險、不計免賠等,所有營運車輛所投保的費用按上年度保額據實核定各類保險費用。
(五)公交車保養修理費。包括維修職工薪酬、維修設備折舊、材料費及保養費用等據實核定,即保修費用=維修員工薪酬(同駕駛員薪酬核定方法)+正在使用的未提足折舊的維修設備折舊+近三年其他材料等實際消耗費用,結合運營車輛車價(含國家、省、市購車補貼)計算核定,但總的維修金額占車價比一般不得高于4%。
(六)公交車輪胎費用。為城市公共交通車輛運營所發生的輪胎消耗費,依據公共交通企業上年度實際修理費水平,結合購車價格(含國家、省、市購車補貼)計算核定,但其費率一般控制在車輛總價的1.5%內,且費率控制在7.5元/百公里內。
(七)安全生產費。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用于安全生產防護、安全設備投入及安全培訓等支出,依據上年度實際主營業務收入的1.5%提取。
(八)管理費用。為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服務而發生的期間費用支出,包括管理人員及其他輔助人員薪酬、管理車輛費用、管理設備折舊、駕駛員伙食費和辦公費用等。其中:
1.管理人員及輔助人員薪酬同駕駛員薪酬核定方法;
2.管理車輛費用僅指安全部門、運營部門、技術部門、督查部門和點鈔部門使用未提足折舊車輛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折舊費、保險費、燃油費和維修檢測費等,依據上年度賬面折舊費、保險費、燃油費和維修檢測費計算核定;
3.管理設備折舊費用,依據使用未提足折舊設備上年賬面折舊費計算核定;
4.駕駛員伙食費,指補貼城市公共交通當班駕駛員到自助食堂就餐(早、中、晚三餐)的費用,以每人每天30元計算核定;
5.辦公費用,除上述費用外其他管理費用,依據上年度賬面反映的實際費用支出進行逐項分析核定,其中,城市公交占中南辦公樓水電費用的60%計算核定。公務接待費按不超過主營業務收入的3‰核定。
(九)財務費用。依據上年底城市公共交通合理的貸款規模(不得超過固定、無形資產和長期待攤費用凈值+留抵進項稅額-遞延收入余額-凈資產)和按各種利率及貸款額占貸款總額比例,加權計算綜合貸款利率,以核定財務費用,其中融資擔保費用城市公交占50%計算核定。
(十)營業稅金及附加。根據有關規定并經過第三方成本監審后,據實確定。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考慮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服務實際情況、生產資料市場價格變化情況及企業管理水平等因素,成本規制值每年度測算確定一次。
第十四條規制成本作為城市公共交通財政補貼依據,不作為城市公共交通企業進行會計賬務處理和納稅申報的依據。
第十五條本辦法沒有細化的成本項目或具體標準值,由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細則予以確定。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由市財政局和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如遇不可抗力或政策調整等特殊情形造成企業損失、影響企業運營的,一事一議,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交通運輸局及時修訂。
天長市城市公共交通財政補貼辦法
為促進天長市城市公共交通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務補貼機制,提高我市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關于積極推進安徽省城鄉道路客運一體化發展的實施意見》和《關于印發天長市城鄉公交一體化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有關要求,結合天長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堅持政府主導、企業運作、行業監管、質量考核原則,建立以成本規制為核心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模式,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發展補貼機制、運營服務考核機制和服務能力提升機制。
二、補貼要求
(一)補貼對象。我市行政區域內,符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要求的,以公車公營方式,面向不特定乘客提供城市公共交通服務的企業。但不包括下列公交服務:
1.未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審批的線路和車輛;
2.承包或變相承包的線路、車輛;
3.為特定第三方提供的特定包車等專門的營利性服務;
4.其他專門的營利性服務。
(二)線路要求。經市政府及相關部門批準開通的,承擔政府指令公益性任務的,落實運行規范、運輸服務穩定連續、服務質量合格的城市公共交通線路。
(三)補貼標準。具體按《天長市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規制實施辦法》進行核定,原則上一年核定一次。
三、補貼內容
城市公共交通補貼主要由成本規制補貼、績效考核獎勵和車輛發展補貼三部分構成。市政府設立城市公共交通發展專項資金,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年度補貼金額=補貼總成本-總營業收入-各級財政各項補貼收入(以當年實際到賬收入為準,含車輛發展補貼)。
補貼總成本=成本規制補貼+績效考核獎勵
總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現金票款收入、ic卡刷卡收入、移動支付收入、公益性特殊群體政策補償收入)及其他應納入成本規制核算的收入(城市公共交通廣告收入、包車收入等)。總營業收入通過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報送財務報表,市交通運輸部門審核的方式進行監管,同時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年度總營業收入進行審定。
各級財政各項補貼收入包括各級財政給予的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車輛發展補貼等各種補貼。
(一)成本規制補貼:是指市財政部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根據成本規制辦法,通過科學合理測算,確定城市公共交通運行綜合成本,測算出城市公共交通計劃里程單公里運行成本規制金額,采取政府補貼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模式,對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的服務成本實行定價覆蓋。成本規制補貼應按城市公共交通線路的實際運營里程和成本規制單價計算確定。計算公式為:成本規制補貼=成本規制單價×實際運營里程。
1.成本規制單價
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業運營每公里所負擔的成本規制費用,每年6月底前由財政部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完成對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本年度成本規制單價的測算。
2.運營里程核算
(1)計劃運營里程:是指年前統籌考慮城市公共交通發展和財政資金安排總量的實際情況,明確每條線路的線路里程、車輛數、首末班時間、發車間隔及日發班次,核定當年各條線路計劃完成的運營里程,主要用于運營管理考核、成本規制補貼資金總量計劃安排和預撥。當年計劃運營里程總額為各條線路計劃運營里程之和。單條線路計劃運營里程=單條線路核定計劃班次×線路里程。班次是指根據城市公共交通統計規則,線路上、下行分別計算1個班次,即往返一趟計算兩個班次。線路里程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線路起訖點間的單程運距。
(2)實際運營里程:是指各條線路實際完成運營里程之和。單條線路實際完成運營里程=單條線路實際完成班次×線路里程。實際完成班次是指城市公共交通車輛按規定要求在線路起訖點間實際完成的運輸服務班次,通過智能公交管理系統,以車輛動態監管運營數據運行軌跡等作為班次完成依據(因車輛、設備故障無法完成計劃營運里程時,按“故障班次”處理,以實際完成里程數計入實際運營里程),根據智能公交管理系統生成的數據,結合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報送的運營報表進行核定。審核和抽樣調查若發現實際完成班次與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填報不符的,應當根據審核或者抽樣結果予以調整。
(3)計劃運營里程的核定: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每年12月底前報送下年度計劃運營里程,經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下達下年度計劃運營里程數。
如因政府指令性任務增加和減少班次、線路,或遇道路封閉施工因素等導致單線停班、停運,城市公共交通企業通過備案審批手續的,在年度計劃運營里程執行指標考核中不作扣分處理。
(二)車輛發展補貼:是指對城市公共交通企業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新增、更新的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實行購車補貼。單車價格在50萬元(含)以下補貼30%,50萬元-70萬元(含)補貼50%,70萬元以上補貼60%。該項補貼,按照車輛折舊年限,作為遞延收入逐年按月計入營業外收入。
(三)績效考核獎勵:是指對服務質量和運營管理考核合格的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在激勵城市公共交通企業降本增效的基礎上,通過考核給予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考核獎勵,分為服務質量考核獎勵和運營管理考核獎勵。
服務質量考核獎勵按核定實際運營里程計算,標準為每公里0.15元。
服務質量考核獎勵=實際運營里程×0.15元/公里×年度綜合考核分/100。
運營管理考核獎勵按年主營業務收入計算,標準為年主營業務收入的25%。
運營管理考核獎勵=年主營業務收入×25%×年度綜合考核分/100。
具體按《天長市公共交通服務考核辦法》執行。
四、補貼程序
(一)申報時間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申報年度補貼。
(二)申報要求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交年度補貼申請和相關驗證材料,并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材料審核
1.市交通運輸部門接到年度補貼申請及相關材料后,應當及時開展審核工作,提出初審意見。
2.市交通運輸部門組織或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第三方機構對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申報材料提供的營業收入、實際運營里程等進行評價審核,對年度補貼金額進行測算,同時開展成本規制績效評價,測算實際規制成本與公交企業支出成本之間的差距。
3.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第三方初審意見提出資金補貼意見,市財政部門對補貼意見進行審核。為確保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續發展,促進規制成本更加公平、合理,市財政局和交通運輸局對成本規制差距較大的部分進行研究審定,按50%比例在年度補貼金額中進行調整,虧損予以補貼,盈余予以扣除。
(四)資金撥付
1.撥付方式:為保證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正常運營,采取半年預撥和年度核算撥付方式。每半年,分別按照上年度補貼金額(績效考核獎勵和車輛發展補貼除外)×40%進行預撥,剩余資金于次年6月底前根據年度考核和各項補貼核算結果一次性撥付。結算年度剩余補貼資金=年度補貼金額-兩次預撥款。
2.撥付程序:經市政府同意,市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指標下達至交通運輸部門,經交通運輸部門確認后,將補貼資金撥付至城市公共交通企業。
五、監督管理
(一)規范運營。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按照行業管理部門的要求做好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服務,建立與財政補貼辦法相適應的、分別獨立的財務核算和統計報表制度,確保補貼申報材料報表和數據客觀真實準確;按照統計制度規定,每月向市交通運管部門上報運營報表、月度經營情況報表。建立以運營報表、動態監管運營數據等為基礎的線路運營統計系統平臺,具備全面、詳實記錄每條線路運行車輛、里程、班次等數據功能;完整保存運營報表、動態監管運營數據等第一手統計資料,保存時間不少于5年。對不能按照管理部門要求聯網聯控動態監管運營數據或未建立統計報表制度、不能提供詳實的驗證資料的,不予補貼。新辟和調整線路的走向、站點、發車間隔、班次、車輛數須按照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擅自調整運行方案的線路里程不得計入補貼里程。
(二)嚴格監管。市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對運營里程、營業收入等城市公共交通補貼資金基礎數據的監管;市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城市公共交通補貼資金的發放程序;市審計部門應依法對城市公共交通財政補貼資金撥付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三)績效評價。建立健全由行業主管部門、服務對象及第三方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強化綜合評價,確保政府補貼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效果。市交通運輸部門按照《天長市公共交通服務考核辦法》,牽頭負責對城市公共交通服務質量和運營管理實施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績效考核獎勵、編制政府補貼年度預算、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資質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六、其他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如遇政策等調整因素,市交通運輸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及時修訂。
天長市城鄉公共交通成本規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鄉公共交通企業的管理,建立系統、規范、長效、穩定的扶持政策和政策性虧損評估制度,形成科學合理的成本約束和補償機制,激勵公交企業提高服務水平,保持城鄉公共交通行業穩定、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關于積極推進安徽省城鄉道路客運一體化發展的實施意見》和《關于印發天長市城鄉公交一體化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有關要求,結合天長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天長行政區域內,符合《關于印發天長市城鄉公交一體化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中的運營主體,從事城鄉(鎮村)公共交通客運服務的公交運營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鄉公共交通成本規制,是指由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對天長市范圍內城鄉公共交通運營企業所產生的運營成本進行合理核定,客觀測算、審核和評價城鄉公共交通企業經營狀況,并以此確定財政補貼的管理過程。
市財政部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成本規制測算,確定補貼資金的總額和來源,建立穩定的財政補貼資金保障機制和發放機制。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優化城鄉公共交通線路、公交車輛投放總體規模,確定車輛購置標準和場站使用辦法,合理控制公交企業成本;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城鄉公共交通企業服務質量進行考核,并對城鄉公交企業的補貼資金申請開展審核,提出初審意見,會同財政局做好年度各項補貼資金的撥付工作。
市發改物價部門負責城鄉公共交通票價監審,根據物價水平、企業成本情況和公共財政補貼狀況,依據相關規定提出公交票價調整意見。
市審計部門負責對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公交企業年度審計報告進行審核,并出具意見。
第四條城鄉公共交通成本規制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規制成本的各項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其他相關的國家規定和行業標準。
(二)合理性原則。計入規制成本的各項成本費用應當客觀反映城鄉公共交通企業運營服務正常需要,影響成本費用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社會公允水平。
(三)激勵性原則。成本規制應建立激勵與約束機制,鼓勵城鄉公共交通企業在保障運營安全與服務質量的基礎上主動節約成本,不斷提高運營效率。
(四)精細化原則。成本規制應隨著城鄉公共交通企業經營管理與財務管理規范化程度不斷提升完善,在現有條件下加強科學化、精細化核定。
第二章成本規制范圍
第五條城鄉公共交通企業的規制成本由直接運營成本、期間費用、稅金及附加構成,即:城鄉公共交通企業運營成本=直接運營成本+期間費用+稅金及附加。
第六條直接運營成本是指城鄉公共交通企業在實際運營過程中發生的與運營生產直接相關的成本費用,包括:
(一)職工薪酬。是指直接或間接服務于城鄉公共交通運營的駕駛員、其他一線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相關薪酬支出,包括人員工資(含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等)、社會保險費(含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及其他相關支出(含按國家規定比例計提的福利費、工會費、職工教育經費等)。
(二)能耗費用。是指城鄉公共交通運營車輛在運營服務過程中消耗的燃料(柴油、電力)支出,不包括與城鄉公共交通運營無關的貨運、非運營車輛的燃料消耗。
(三)折舊費用。是指城鄉公共交通企業用于運營服務的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包括運營車輛、服務設施、服務保障車輛、維修設備、辦公設備等,不包括由政府投資或社會無償投入未形成入賬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提足折舊不再提取。
(四)保險費用。是指城鄉公共交通企業按照規定為運營車輛購買的交強險、三者險、承運人險、車損險、精神損害撫慰險、不計免賠等險種支出。
(五)保養修理費。是指城鄉公共交通企業運營車輛發生的零配件材料費、潤料費和維修輔助材料費等運營車輛日常維護、保養及大修費用。
(六)輪胎消耗費。是指城鄉公共交通車輛運營所發生的正常的輪胎消耗費用。
(七)安全生產費。是指城鄉公共交通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條件的支出。
(八)其他直接運營成本。是指城鄉公共交通企業在運營生產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必要費用支出等,如農村客運班線退出經營的收購各類獎補資金攤銷(含農班車輛退出經營補助、農班車輛貢獻獎、農班企業退出經營補助、交車配合獎勵等)。
第七條其他不具有固定性的非直接運營成本,如國家規定使用年限、環保等因素要求或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固定資產處置凈損失等,可按當年實際發生費用并經第三方成本核定后,由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聯合審核確認的數額確定,在結算撥付補貼資金時追加計算,暫不列入成本規制。
第八條期間費用是指城鄉公共交通企業為組織和管理運營生產活動而發生的費用,包括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一)管理費用。是指城鄉公共交通企業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辦公費、水電費、網絡流量費、通訊費、印刷費、郵寄費、會議費、培訓費、差旅費、交通費、公務接待費、駕駛員伙食費、待攤費用、修理費及物料消耗費、委托業務費、租賃場地費、客運中心服務費、審計咨詢費、房產使用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殘疾人保障金、其他合理費用等;以及服務城鄉公共交通經營管理的非運營車輛費用(含車輛折舊費、燃油費、維修費、保險費等)。包括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的管理后勤保障人員的人工費和除客運車輛外的固定資產折舊費。
(二)財務費用。是指城鄉公共交通企業直接為城鄉公共交通事務籌集運營生產活動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和金融機構手續費等。
第九條稅金及附加是指城鄉公共交通企業為公交運營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等。
由于增值稅及其附加稅繳付的特殊性,可按當年實際發生支出并經過第三方成本核定后,由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聯合審核確認的數額確定,在結算撥付補貼資金時追加計算,暫不列入成本規制。
第十條以下項目不列入成本規制范圍,由企業自行承擔:
1.城鄉公共交通企業非持續、非正常活動發生的費用支出(如辭退員工的費用支出);
2.與城鄉公共交通運營服務無關的項目費用支出;
3.各項滯納金、違約金、罰款、捐贈等支出;
4.內部供油站資產折舊和人員薪酬支出;
5.城鄉公共交通企業高管人員車輛屬于非保障車輛,其發生的各項支出;
6.未在城鄉公共交通“定崗定員定薪”方案中反映的人員薪酬支出;
7.固定資產盤虧、毀損、自主提前報廢和處置等產生的損失;
8.發生交通事故而賠償給損失人員的在扣除保險公司賠付以及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后的凈支出;
9.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一條鎮村公交規制范圍:鎮村公交規制成本由直接運營成本構成,包括職工薪酬、能耗費用、折舊費用、保險費用、保養修理費、輪胎消耗費、安全生產費。鎮村公交其他費用納入城鄉公共交通規制范圍。
第三章成本規制方法
第十二條城鄉公共交通的規制總成本等于通過一定的方法測算規定成本范圍的各項規制成本之和,根據年計劃運營總里程折算為單公里運營成本即成本規制單價。
成本規制單價=∑年總規制成本/年計劃運營總里程
第十三條計劃運營里程的核定,根據核定的現行線路行駛里程(不含收發班空駛里程)、計劃班次(來回為2個班次)、計劃行駛天數(年取360天)、行駛車輛數,采用智慧公交系統生成的里程數據及其他輔助測算數據,核定測算年度各條線路計劃運營里程之和。年度計劃運營里程應保持相對固定,如因不可抗力等確需調整,必須辦理申報、審批手續。
年計劃運營總里程=∑(單車單班行駛里程×單車日計劃班次×該線路車輛數×年計劃行駛天數)
第十四條城鄉公共交通規制成本的核定,根據本實施辦法第二章成本規制范圍規定,結合財務核算和明晰分類要求,按各車隊和各鎮村公交進行歸集。干線和支線備用公交車輛的折舊、保險等費用按運營車輛數權重分攤到各核算線路中,現規范如下核定口徑。
(一)公交駕駛員薪酬:按國家和公交企業現行政策核定,包括人員工資(含基本工資、津補貼、獎金等)、社會保險費(含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和三項費用支出(含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會費等),其中:
1.城鄉公共交通企業應制定“定崗定員定薪方案”,駕駛員人車比按1.25:1核定,管理人員及其他輔助人員人車比按0.6:1控制。
2.駕駛員工資按照本年度一季度實發平均月工資×12個月計入規制成本(獎金、福利除外),并按1.05予以規范,2年以上一次性調整幅度不得超過10%。
3.社會保險費依據城鄉公共交通企業“定員定崗定薪”方案中的規定人數,按照社保基數依法核定,所繳納的費用據實列入規制成本。
4.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會費這三項費用依據城鄉公共交通企業近三年實際發生支出占工資總額費率核定,但分別不得高于工資總額的8%、2%、2%。
(二)公交車輛能耗費用:城鄉公共交通車輛的能源消耗包括柴油和電力等。
1.百公里能耗核定,應當對每條線路的每種型號車輛分別至少抽兩輛車對百公里能耗情況進行實測(算術平均),考慮到抽查測定能耗對駕駛人員駕駛因素的影響,百公里能耗乘以系數0.95,同時考慮到每年6月至9月和11月至次年2月為空調開放期,百公里能耗再上浮5%為核定規制能耗。
2.能源單價核定,柴油價格按照上年度國家發改部門公布的變動價格(不含稅)進行加權平均,考慮到量大招標降價和能耗浮動變化因素,下浮10%-20%,具體下浮比例以接近上年實際能耗價格為準。電費價格按照上年度高峰、平價、低谷電價的1:2:7測算能耗單價,最后結合每條線路每種型號車輛計劃行駛里程,加權平均測算出百公里能耗費用(或單公里能耗費用)。
3.年能耗費用=∑(每條線路各型號運營車輛年計劃運營里程÷100×百公里能耗×相應能源單價)
(三)公交車輛折舊費:依據車輛原值(由于殘值很低,故不考慮凈殘值)和預計使用年限進行核定。其中純電動車預計使用年限取10年、其他公交車輛取8年,提足折舊不再提取。
年公交車輛折舊費=∑各運營車輛原值÷預計使用年限
(四)公交車輛保險費:按現行國家有關規定投保,保險費用包含交強險、三者險、承運人責任險、車損險、精神損害撫慰險、不計免賠等,所有營運車輛所投保的費用按上年度保額據實核定各類保險費用。
(五)公交車輛保養修理費:包括維修職工薪酬、維修設備折舊、維修材料費及保養費用等,即保修費用=維修職工薪酬(同駕駛員薪酬核定)+正在使用的未提足折舊維修設備折舊+近三年(同上)平均耗材及保養費用等,結合運營車輛原值進行核定,但保修總金額占運營車輛總原值比不得高于4%。
(六)公交車輪胎費用:為公交車輛運營所發生的輪胎消耗費,依據公共交通企業上年度實際修理費水平,結合購車價格(含國家、省、市購車補貼)計算核定,但其費率一般控制在車輛總價的1.5%內,且費率控制在7.5元/百公里內。
(七)安全生產經費:依據上年度實際主營業務收入的1.5%進行核定。
(八)收購農客獎補資金:按10年分攤進行核定。
(九)管理費用:包括管理人員及其他輔助人員薪酬、管理用車費用、房地產和場站設施及管理設備折舊、駕駛員伙食費和辦公費用等。
1.管理人員及輔助人員薪酬核定同駕駛員薪酬核定。
2.管理車輛費用僅指車隊管理部門、安全部門、運營部門、技術部門、督查部門和點鈔部門使用的車輛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未提足折舊的車輛折舊費、保險費、燃油費和維修檢測費等,依據上年度費用水平結合運營車輛行駛里程進行核定。
3.房地產和場站設施及管理設備折舊,依據使用未提足折舊設備近三年(同上)折舊水平結合運營車輛行駛里程進行核定;其中土地及房產預計使用年限45年、候車亭及招呼站預計使用年限6年、充電設施預計使用年限6年。
4.駕駛員伙食費,指城鄉公共交通當班駕駛員在自助食堂就餐(早、中、晚三餐)的費用,以每人每天30元進行核定。
5.辦公費用,除上述費用外其他管理費用,依據上年度賬面反映的實際費用支出進行逐項分析核定。公務接待費按不超過主營業務收入的3‰核定。
(十)財務費用:依據上年末城鄉公共交通合理的貸款規模(不得超過固定、無形資產和長期待攤費用凈值+留抵進項稅額-遞延收入余額-凈資產),按各種利率及貸款額占貸款總額比例,加權計算綜合貸款利率,以核定財務費用(基準貸款5年以上利率上浮30%進行控制,政府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十一)稅金及附加:包括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等,可按當年實際發生支出并經過第三方成本核定后,由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聯合審核確定,在結算撥付補貼資金時追加計算。
第十五條鎮村公交規制成本的核定,根據本實施辦法第二章第十一條和第三章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考慮城鄉公共交通運營服務實際情況、生產資料市場價格變化情況及企業管理水平等因素,成本規制單價每年測算核定一次。
第十七條規制成本作為城鄉公共交通運營財政補貼依據,不作為公交企業會計賬務處理和納稅依據。
第十八條本辦法沒有細化的成本項目或具體標準值,由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細則予以確定。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財政局和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如遇不可抗力或政策調整等特殊情形造成企業損失、影響企業運營的,一事一議,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交通運輸局及時修訂。
天長市城鄉公共交通財政補貼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天長市城鄉公共交通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建立城鄉公共交通服務補貼機制,提高我市城鄉公共交通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關于積極推進安徽省城鄉道路客運一體化發展的實施意見》和《關于印發天長市城鄉公交一體化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等相關政策文件,結合天長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堅持政府主導、企業運作、行業監管、質量考核原則,建立以成本規制為核心的城鄉公共交通運營模式,建立城鄉公共交通發展補貼機制、運營服務考核機制和服務能力提升機制。
第二章補貼范圍
第三條補貼對象為我市行政區域內,符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要求的,以公車公營方式,面向不特定乘客提供城鄉公共交通服務的企業。但不包括下列城鄉公共交通服務:
1.未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批準的線路和車輛;
2.承包或變相承包的線路、車輛;
3.為特定第三方提供的特定包車等專門的營利性服務;
4.其他專門的營利性服務。
第四條城鄉公共交通線路為經市政府及相關部門批準開通的,承擔政府指令公益性任務的,落實運行規范、運輸服務穩定連續、服務質量合格的城鄉公共交通線路。
第五條考核標準按《天長市城鄉公共交通成本規制實施辦法》進行核定,原則上一年核定一次。
第三章補貼內容
第六條城鄉公共交通補貼主要由成本規制補貼、績效考核獎勵、車輛發展補貼和安全獎勵四部分構成。市政府設立城鄉公共交通發展專項資金,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年度補貼金額=補貼總成本一總營業收入-各級財政各項補貼收入(以當年實際到賬收入為準,含車輛發展補貼)。
補貼總成本=成本規制補貼+績效考核獎勵+安全獎勵
總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收入(現金票款收入、ic卡刷卡收入、移動支付收入、公益性特殊群體政策補償收入)及其他應納入成本規制核算的收入(城鄉公共交通廣告收入、包車收入等)。總營業收入通過城鄉公共交通企業報送財務報表,市交通運輸部門審核的方式進行監管,同時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年度總營業收入進行審定。
各級財政各項補貼收入包括各級財政的農村客運補貼資金、車輛發展補貼等各種補貼。
第七條成本規制補貼:是指市財政部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根據成本規制辦法,通過科學合理測算,確定城鄉公共交通運行綜合成本,測算出城鄉公共交通計劃里程單公里運行成本規制金額,采取政府補貼城鄉公共交通服務模式,對城鄉公共交通企業的服務成本實行定價覆蓋。成本規制補貼應按城鄉公共交通線路的實際運營里程和成本規制單價計算確定。計算公式為:成本規制補貼=成本規制單價×實際運營里程。
(一)成本規制單價
是指城鄉公共交通企業運營每公里所負擔的成本規制費用,每年6月底前由財政部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城鄉公共交通企業本年度成本規制單價進行測算。
(二)運營里程核算
1.計劃運營里程:是指年前統籌考慮城鄉公共交通發展和財政資金安排總量的實際情況,明確每條線路的線路里程、車輛數、首末班時間、發車間隔及日發班次,核定當年各條線路計劃完成的營運里程,主要用于運營管理考核、成本規制補貼資金總量計劃安排和預撥。當年計劃運營里程總額為各條線路計劃運營里程之和。單條線路計劃運營里程=單條線路核定計劃班次×線路里程。班次是指根據城鄉公共交通統計規則,線路上、下行分別計算1個班次,即往返一趟計算兩個班次。線路里程是指城鄉公共交通線路起訖點間的單程運距。
2.實際運營里程:是指各條線路實際完成運營里程之和。單條線路實際完成運營里程=單條線路實際完成班次×線路里程。實際完成班次是指城鄉公共交通車輛按規定要求在線路起訖點間實際完成的運輸服務班次,通過智能公交管理系統,以車輛動態監管運營數據運行軌跡等作為班次完成依據(因車輛、設備故障無法完成計劃營運里程時,按“故障班次”處理,以實際完成里程數計入實際運營里程),根據智能公交管理系統生成的數據,結合城鄉公共交通企業報送的運營報表進行核定的。審核和抽樣調查若發現實際完成班次與城鄉公共交通企業填報不符的,應當根據審核或者抽樣結果予以調整。
3.計劃運營里程的核定:城鄉公共交通企業每年12月底前報送下年度計劃運營里程,經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下達下年度計劃運營里程數。
如因政府指令性任務增加和減少班次、線路,或遇道路封閉施工因素等導致單線停班、停運,城鄉公共交通企業通過備案審批手續的,在年度計劃運營里程執行指標考核中不作扣分處理。
(三)鎮村公交成本規制補貼相關規定:鎮村公交為經交通運輸部門和各鎮(街)共同確定的以通村為目的的公交,鎮村公交成本規制單價由市財政部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通過科學合理測算,鎮村公交成本規制補貼=鎮村公交成本規制單價×鎮村公交實際運營里程。市財政和各鎮(街)財政各承擔50%。
第八條車輛發展補貼是指對城鄉公共交通企業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新增、更新的城鄉公共交通車輛實行購車補貼。單車價格在50萬元(含)以下補貼30%,50萬元-70萬元(含)補貼50%,70萬元以上補貼60%。該項補貼,按照車輛折舊年限,作為遞延收入逐年按月計入營業外收入。
第九條考核獎勵是指對服務質量和運營管理考核合格的城鄉公共交通企業,在激勵城鄉公共交通企業降本增效的基礎上,通過考核給予城鄉公共交通企業考核獎勵。
考核獎勵分為服務質量考核獎勵和運營管理考核獎勵。
服務質量考核獎勵按核定實際運營里程計算,標準為每公里0.15元。
服務質量考核獎勵=實際運營里程×0.15元/公里×年度綜合考核分/100。
運營管理考核獎勵按年主營業務收入采取累進計算方法計算,運營管理考核獎勵比例分為2個檔次,其中主營業務收入為2000萬元及以下的,考核獎勵比例為20%;主營業務收入為2000萬元以上的,考核獎勵比例為25%。
運營管理考核獎勵=σ(各檔次主營收入×檔次比例)×年度綜合考核分/100。
具體按《天長市公共交通服務考核辦法》執行。
第十條城鄉公共交通企業未發生較大及以上且負事故同等(含)以上責任交通事故的,當年考核給予20萬元安全獎勵。
第四章補貼程序
第十一條申報時間:城鄉公共交通企業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申報年度補貼。
第十二條申報要求:城鄉公共交通企業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交年度補貼申請和相關驗證材料,并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材料審核:
1.市交通運輸部門接到年度補貼申請及相關材料后,應當及時開展審核工作,提出初審意見。
2.市交通運輸部門組織或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第三方機構對城鄉公共交通企業申報材料提供的營業收入、實際運營里程等進行評價審核,對年度補貼金額進行測算,同時開展成本規制績效評價,測算實際規制成本與公交企業實際支出成本之間的差距。
3.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第三方初審意見提出資金補貼意見,市財政部門對補貼意見進行審核。為確保城鄉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續發展,促進規制成本更加公平、合理,市財政局和交通運輸局對成本規制差距較大的部分進行研究審定,按50%比例在年度補貼金額中進行調整,虧損予以補貼,盈余予以扣除。
第十四條資金撥付:
1.撥付方式:為保證城鄉公共交通企業正常運營,采取半年預撥和年度核算撥付方式。每半年,分別按照上年度補貼金額(績效考核獎勵、車輛發展補貼和安全獎勵除外)×40%進行預撥,剩余資金于次年6月底前根據年度考核和各項補貼核算結果一次性撥付。結算年度剩余補貼資金=年度補貼金額-兩次預撥款。
2.撥付程序:經市政府同意,市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指標下達至市交通運輸部門,經市交通運輸部門確認后,將補貼資金撥付至城鄉公共交通企業。
為保證鎮村公交線路正常運營,每年下半年按上年補貼成本的80%進行預撥,次年6月底前進行清算。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規范運營。城鄉公共交通企業應當按照行業管理部門的要求做好城鄉公共交通運營服務,建立與財政補貼辦法相適應的、分別獨立的財務核算和統計報表制度,確保補貼申報材料報表和數據客觀真實準確;按照統計制度規定,每月向市交通運管部門上報運營報表、月度經營情況報表。建立以運營報表、動態監管運營數據等為基礎的線路運營統計系統平臺,具備全面、詳實記錄每條線路運行車輛、里程、班次等數據功能;完整保存運營報表、動態監管運營數據等第一手統計資料,保存時間不少于5年。對不能按照管理部門要求聯網聯控動態監管運營數據或未建立統計報表制度、不能提供詳實的驗證資料的,不予補貼。新辟和調整線路的走向、站點、發車間隔、班次、車輛數須按照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擅自調整運行方案的線路里程不得計入補貼里程。
第十六條嚴格監管。市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對運營里程、營業收入等城鄉公共交通補貼資金基礎數據的監管;市財政部門要嚴格城鄉公共交通補貼資金的發放程序;市審計部門應依法對城鄉公共交通財政補貼資金撥付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績效評價。建立健全由行業主管部門、服務對象及第三方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強化綜合評價,確保政府補貼城鄉公共交通服務效果。市交通運輸部門按照《天長市公共交通服務考核辦法》,牽頭負責對城鄉公共交通服務質量和運營管理實施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績效考核獎勵、編制政府補貼年度預算、城鄉公共交通企業資質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如遇政策等調整因素,市交通運輸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及時修訂。
天長市公共交通服務考核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發揮政府對城市、城鄉公共交通發展的主導作用,全面提升公共交通服務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關于積極推進安徽省城鄉道路客運一體化發展的實施意見》和《關于印發天長市城鄉公交一體化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等相關政策文件,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天長市公共交通服務考核(以下簡稱“考核”)是對我市城市、城鄉公共交通經營者提供的城市、城鄉公共交通服務質量的綜合評價。
考核分為季度服務質量考核和年度綜合考核,考核結果是核發城市、城鄉公共交通企業績效考核獎勵和成本投入回報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考核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季度服務質量考核由市交通運輸部門組織實施,每季度由交通運輸部門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城市、城鄉公共交通企業服務質量進行測評。
第五條年度綜合考核由市公共交通服務考核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考核組”)負責,考核組由市交通運輸、財政、公安交管等部門人員和社會監督員代表組成。考核組設組長1名,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人擔任,負責牽頭組織、協調考核工作。部門有關人員擔任考核組成員的,由其所在部門推薦;社會監督員由考核組聘請我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部分乘客代表等擔任。
第六條考核組下設考核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收集和審查考核材料并承擔具體考核事務等工作。
第七條城市、城鄉公共交通企業必須建立規范的、分別獨立的財務和業務統計報表制度以及內部管理考核制度,并按要求報送。同時鎮村公交要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并納入城鄉公共交通一并考核。
第三章考核標準
第八條年度綜合考核實行百分制,包括年度運營管理考核和年度服務質量考核。(詳見附件1)
運營管理考核(評分標準見附件5)包括政策執行、企業管理、運營安全、行業穩定、社會評價和文明創建等指標,占考核總分的50%。
服務質量考核(評分標準見附件2、3、4)包括企業服務質量考核評價、準點率、滿意度等指標,占考核總分的50%。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九條年度綜合考核工作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考核結果上報市政府。服務質量考核每季度開展一次,并通報季度服務質量考核結果,服務質量考核結果分優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80—89分,含80分)、合格(70—79分,含70分)、不合格(70分以下)四個等次,季度考核加權平均后計入年度服務質量考核;運營管理考核通過現場查看、隨機抽查、企業報送等方式開展,每年度一次,考核結果分優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80—90分,含80分)、合格(70—80分,含70分)、不合格(70分以下)四個等次。
第十條年度綜合考核按照組織考核、考核辦公室收集和審查考核材料等程序分階段進行。
第十一條市交通運輸部門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考核中有關服務、財務、運營數據等情況進行獨立的測評、審計。
第十二條城市、城鄉公共交通企業應建立規范的統計和報表制度,相關臺賬將作為考核的驗證材料備查。
第十三條城市、城鄉公共交通企業在完成自評報告及考核臺賬等相關考核材料后,于次年3月底前向考核辦公室遞交年度考核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考核組在收到考核辦公室、第三方機構提交的審查意見和評價結論后,應當嚴格進行審核,形成初步考核結果。考核過程中,考核組可以到公交企業核實有關情況,企業應當予以配合,考核組成員應當在相關審核結果上簽字。
第十五條考核組應結合服務質量考核和運營管理考核形成年度綜合考核報告,提交市政府審議并確定年度綜合考核結果。
第五章考核結果
第十六條年度綜合考核結果是核算績效考核獎勵的主要依據。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城市、城鄉公共交通企業當年度績效考核獎勵:
(一)服務質量考核年度得分低于80分的,取消經營者當年度服務質量獎勵。
(二)運營管理考核年度得分低于80分的,取消經營者當年度運營管理獎勵。
(三)發生一次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并且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取消經營者當年度服務質量獎勵。
(四)發生其他約定應當取消考核獎勵情形的,取消當年度相應考核獎勵。
第十七條城市、城鄉公共交通企業應當將考核結果作為決定相關管理人員職位和報酬事項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八條城市、城鄉公共交通企業應當針對考核中被扣分的項目提出具體整改措施,并及時將整改措施和整改結果報市交通運輸部門。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工作人員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嚴重失職、利用職權謀取利益或者侵犯經營者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依法依規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城市、城鄉公共交通企業在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考核結果視為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第三方機構在調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根據合同和相關規定追究第三方機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如遇政策等調整因素,市交通運輸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及時修訂。
附件:1.天長市公共交通服務年度綜合考核指標體系
2.天長市公共交通企業年度服務質量考核指標
及評分標準
3.天長市公共交通企業季度服務質量考核標準
4.天長市公共交通企業運營管理考核指標及評分標準
附件1
天長市公共交通服務年度綜合考核指標體系
| 年度綜合考核(100分) | 考核 項目 |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指標內容 |
| 服務質量考核 (50分) 見附件2 | 季度第三方服務質量考核 | 滿意度 | 1、乘客滿意率不低于90%; | |
| 服務質量檢查 | 2、服務質量考核評價(附件3); | |||
| 準點率 | 3、線路日發班次準點率。 | |||
| 運營管理考核 (50分) 見附件5 | 政策執行 | 政府指令性任務 | 1、信息化建設計劃執行; | |
| 2、保持車載終端系統的正常使用; | ||||
| 3、計劃營運里程執行; | ||||
| 4、人車比; | ||||
| 5、年人均工資。 | ||||
| 企業管理 | 經營管理 | 1.完成年度經營報告; | ||
| 2.逐一建立與方案及考核要求相適應的臺賬; | ||||
| 3.按要求落實管理部門工作安排。 | ||||
| 主營業務 | 1.按時準確報送月運營報表、員工花名冊及其他信息和統計數據; | |||
| 2.班次執行率達到97%以上。 | ||||
| 財務管理 | 1.按成本規制會計核算要求核算成本; | |||
| 2.年度營運平均成本不超過成本規制標準; | ||||
| 3.建立完善的公交票款繳存流程并執行到位,安排專人負責繳存工作,準確統計票款營收。 | ||||
| 投訴處理 | 1.市長熱線電話、12328、各類信訪件等公交有效投訴數量不超過年總客運量的百萬分之四; | |||
| 2.按照規定時限辦理各類投訴,投訴辦理滿意度不低于95%,退回重辦投訴不超過總量的5%,涉司乘人員投訴一律提交事情經過說明,每月10日前提交上月投訴分析報告; | ||||
| 3.不發生報紙、電視等媒體報道的服務質量投訴事件,及時回復網絡投訴或咨詢。 | ||||
| 運營安全 | 事故指標 | 1.不發生行車責任死亡事故; | ||
| 2.三項指標不突破。 | ||||
| 行業穩定 | 行業穩定 | 1.不發生停運事件; | ||
| 2.不發生職工集體信訪事件; | ||||
| 3.履行服務時不發生違約事件; | ||||
| 4.公交票款營收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 | ||||
| 社會評價 | 公眾評議 | 第三方機構采取隨機測評方式對服務質量進行評價(見附件4)。 | ||
| 文明創建 | 表彰獎勵 | 受到政府部門等表彰的,根據受表彰的層次適當加分。 |
天長市公共交通企業年度服務質量考核指標
及評分標準
|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指標內容 | 標準分 | 評分標準 | 指標說明 | |
| 年度第三方服務質量考核 | 滿意度 | 1.乘客滿意率不低于90%(附件4) | 25 | 乘客滿意率以90%為基數,每低于考核標準0.1個百分點扣0.2分,扣完為止; | 1.乘客滿意率按最終年度乘客滿意率計算;由交通運輸部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進行考核測評,按季度加權平均折算最終年度得分。參照國家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規范(gb/t22484—2016)優秀:乘客滿意度≥90%;良好:乘客滿意度≥80%; 合格:乘客滿意度≥70%;不合格:乘客滿意度<70%。 | |
| 服務質量檢查 | 2、服務質量考核評價(附件3) | 50 | 服務質量考核評價以90分為基數,每低于考核標準0.1個百分點扣0.2分,扣完為止; | 由交通運輸部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進行考核測評,按季度加權平均折算最終年度得分。 | ||
| 準點率 | 3、線路日發班次準點率 | 25 | 線路日發班次準點率95%為基數,每低于考核標準0.1個百分點扣0.2分,扣完為止; | 由交通運輸部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進行考核測評,按季度加權平均折算最終年度得分。參照國家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規范(gb/t22484—2016)優秀:正點率≥98%,良好:正點率≥95%,合格:正點率≥90%,不合格:正點率<90%。 | ||
| 注:考核中涉及數字的均保留1位小數點,第二位及其后小數點按四舍五入進位。 | ||||||
天長市公共交通企業季度服務質量
考核評分標準
| 考核 內容 | 考核項目 | 標準分值 | 考核評分標準 | |
| 一、 營運車輛檢查 (32分) | 車輛 外觀 (8) | 車身 | 4 | 1、車身外皮無明顯凹坑(1分); 2、漆色光亮一致,無60平方厘米以上剝落、銹斑(1分); 3、色彩條紋清晰連貫(1分); 4、無長度超過80厘米且寬度超過2厘米以上的劃痕(1分)。 |
| 車窗 | 2 | 1、風窗、側窗、后窗玻璃無破損,閉合嚴密不漏水,推拉靈活(1分); 2、頂窗開關靈活,閉合后不漏水(1分)。 | ||
| 車牌 | 1 | 車輛號牌安裝牢固,字跡清晰(1分)。 | ||
| 燈具 | 1 | 所有燈具玻璃罩齊全,使用有效(1分)。 | ||
| 車輛內部設施 (11) | 車廂 | 1 | 車廂內壁頂板積壓條完整無缺損,車廂地板完整牢固,無破洞和翻卷,蓋板完整牢固(1分)。 | |
| 通道 | 2 | 座椅中間乘客行走通道寬度不少于45厘米(2分)。 | ||
| 座椅、扶手 | 1 | 車內座椅、靠背、護欄、拉手、拉環等裝置牢固無破損(1分)。 | ||
| 售票裝置 | 1 | ic卡售票車載機、無人售票投幣箱安裝牢固,使用有效(1分)。 | ||
| 消防器材 | 3 | 配置消防器材(滅火器),確保安全有效、使用方便(3分)。 | ||
| 車門 | 1 | 上下車門啟閉靈活(0.5分),設有防止夾傷乘客的膠條或緩沖裝置(0.5分)。 | ||
| gps/北斗 | 1 | 安裝gps/北斗設備,使用有效(1分)。 | ||
| 安全錘 | 1 | 安全錘,使用有效(1分)。 | ||
| 車輛 標識 (10) | 企業標志 | 1 | 按規定噴貼企業名稱、監督電話(1分)。 | |
| 線路代碼標識 | 1 | 線路代碼標識規范、清楚醒目(1分)。 | ||
| 無人售票標識 | 1 | 無人售票車的無人售票標志圖案應清晰美觀,車內或車外標有“無人售票、自備零錢、主動投幣、不找零錢”等字樣(1分)。 | ||
| 車門標識 | 2 | 有前后門的車輛,應在前、后車門分別標明“上車門或此門不下客”“下車門或請從此門下客”(2分)。 | ||
| 服務標識 | 1 | 設置兒童購票尺度標志、“愛心專座”等標識(1分)。 | ||
| 示意圖 | 2 | 車廂內應張貼《公共汽車乘車服務規范》《線路示意圖》等標識(2分)。 | ||
| 安全標識 | 2 | 1、車廂內車門附近應標有“黃色區域”,張貼“請勿倚靠或請勿手扶”等標識(1分); 2、明顯位置張貼禁止吸煙、防盜、禁止與駕駛員講話等安全宣傳標語(1分)。 | ||
| 其他 (3) | 語音提示 | 1 | 語音提示系統清晰有效(1分)。 | |
| 車內照明 | 2 | 1、車廂內照明無眩光(1分); 2、車門內側面及臺階有局部照明(臺階也可采用地照度警示帶)(1分)。 | ||
| 二、 公交廣告檢查(10分) | 車體 廣告 (6) | 車體廣告 | 6 | 1、廣告要做到健康、整潔、安全、美觀(3分); 2、車體廣告不得遮攔路牌、腰牌、尾牌和燈光等(3分)。 |
| 車廂內 廣告 (4) | 車廂內 廣告 | 4 | 1、車廂內廣告應當使用邊框,安裝牢固,不得遮擋服務提示用語(2分); 2、廣播、電子廣告不得影響服務用語的正常使用(2分)。 | |
| 三、 營運車輛衛生狀況(13分) | 車身衛生狀況(4) | 車身衛生狀況 | 4 | 車身無污泥與積垢,雨后次日內應清洗干凈車身(4分)。 |
| 車廂內衛生狀況(9) | 車廂內 衛生狀況 | 9 | 1、車廂內座位、內壁、車窗橫檔、車內、拉手與扶手干凈無污垢(2分); 2、地板及踏腳板無紙屑、油垢,無衛生死角(2分); 3、駕駛室、駕駛臺整潔無雜物(3分); 4、兩側推拉車窗玻璃清潔明亮,無積垢,不張貼無關宣傳圖標(2分)。 | |
| 四、 公交營運規范 (20分) | 進站 停靠 (3) | 進站停靠 | 3 | 1、進站停靠時50米不得超越機動車或非機動車(1分); 2、3輛車(含)以上同時進站,第3輛及以后車輛應兩次進站(1分); 3、進站時應語音提醒車內、外乘客注意安全,有序上下(1分)。 |
| 營運 過程 (15) | 營運過程 | 15 | 1、車輛不停穩不開門,門不關好不起步(1分); 2、市區范圍內,中途不得隨意開門上、下客(1分); 3、讓行斑馬線(1分); 4、不得越站甩客,車輛滿載時拒載應說明情況(2分); 5、無酒后駕車(10分)。 | |
| 其他 (2) | 其他 | 2 | 1、司乘人員應及時勸導乘客在行車中不要將頭、手伸出窗外,不要在車廂內吸煙、編織織物等(1分); 2、司乘人員應及時勸阻乘客將危險品、易碎品、易燃品、易爆品等帶上車(1分)。 | |
| 五、 從業人員服務行為規范 (25分) | 禮儀 要求 (8) | 持證上崗 | 2 | 上崗時應攜帶服務監督證,并插放在固定位置(2分)。 |
| 儀表文明 | 2 | 女性不得穿5cm以上高跟鞋、不穿拖鞋,男性不得穿背心或打赤膊,不穿拖鞋(2分)。 | ||
| 語言文明 | 4 | 1、不講粗話和服務忌語,多用“十字”禮貌用語(2分); 2、不歧視弱勢群體,耐心解答乘客詢問,駕駛員在條件許可范圍內解答乘客詢問(2分)。 | ||
| 駕駛員工作規范(17) | 無人售票車駕駛員工作規范 | 7 | 1、提醒乘客幫助老弱病殘乘客(3); 2、提醒乘客維護車內秩序(2); 3、無人售票車車票放置于乘客可見位置(2分)。 | |
| 駕駛員工作規范 | 10 | 1、在行車中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嚴格執行操作規范,保持中速平穩行駛(2分); 2、駕車時不打手機,不吸煙,不聊天,不吃零食,不做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2分); 3、不超速行駛、違規超車、開賭氣車,市區內禁止長時間鳴叫喇叭(2分); 4、不疲勞駕駛(2分); 5、市區范圍內不溜站、越站及亂停亂放(2分)。 | ||
天長市公共交通企業運營管理考核指標
及評分標準
| 一級 指標 | 二級 指標 | 指標內容 | 標準分 | 評分標準 | 評分(應 扣分數) |
| 一、 政府 執行 (30分) | 政府指令性任務 | 1.信息化建設計劃執行 | 30分 | 1.智能監管 | |
| (1)按時完成智能調度終端聯網接入并正常使用100%; | |||||
| (2)按時完成公交票款現金繳存聯網監控接入并正常使用100%; | |||||
| (3)確保運營監控平臺數據票款現金繳存能夠實時監管、準確、真實; | |||||
| (4)不能正常使用的每次扣2分,該項總分最高扣20分。 | |||||
| 2.保持車載終端系統的正常使用 | 2.車載系統 | ||||
| (1)城市、城鄉公共交通公司車載終端系統正常使用100%; | |||||
| (2)ic卡消費終端扣費準確; | |||||
| 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每輛次扣0.5分,最高扣5分。 | |||||
| 3.計劃營運里程執行 | 3.里程完成 | ||||
| 里程完成率低于90%的,扣25分。達到90%(含90%)低于100%的,每少一個百分點扣2分。 | |||||
| 4.人車比 | 4.城市公共交通人車比值高于1.5:1的、城鄉公共交通人車比值高于1.25:1的,每高于考核標準0.1個百分點扣1分,最高扣5分。 | ||||
| 5.年人均工資 | 5.年人均工資低于市平均水平的,每低于考核標準0.1個百分點扣1分,最高扣5分。 | ||||
| 二、 企業 管理(40分) | 經營 管理 | 1.完成年度經營報告 | 10分 | 1.年度經營報告數據不準確、資料不詳實的,最高扣5分; | |
| 2.逐一建立與方案及考核要求相適應的臺賬 | 2.臺賬不齊全、資料不完善、數據不準確的,最高扣5分; | ||||
| 3.按要求落實管理部門工作安排 | 3.未按要求落實工作的,發現1次扣1分,總分扣完為止。 | ||||
| 主營 業務 | 1.按時準確報送月運營報表、員工花名冊及其他信息和統計數據 | 20分 | 1.發生1次未及時上報信息或統計數據扣1分,上報信息或統計數據錯誤扣0.5分; | ||
| 2.班次執行率達到97%以上 | 2.班次執行率以97%為基數,低于考核標準5%以內的每降低0.1個百分點扣0.5分,超出5%扣20分。 | ||||
| 財務 管理 | 1.按成本規制會計核算要求核算成本 | 5分 | 1.未按要求執行的,最高扣10分; | ||
| 2.年度營運平均成本不超過成本規制標準 | 2.年度營運平均成本超過當年成本規制標準的,每超出0.1元/公里酌情扣0.5分; | ||||
| 3.建立完善的公交票款繳存流程并執行到位,安排專人負責繳存工作,準確統計票款營收 | 3.票款應清未清、統計錯誤的每車次扣1分,其他票款繳存不符合要求或統計錯誤的,最高扣5分; | ||||
| 4.發現工作人員不按規定執行票價優惠政策,或不按規定收取票款的,最高扣5分。 | |||||
| 投訴 管理 | 1.市長熱線電話、12328、各類信訪件等城市、城鄉公共交通有效投訴數量不超過年總客運量的百萬分之四 | 5分 | 1.有效投訴量每高于考核標準0.1個百分點扣0.5分; | ||
| 二、 企業 管理(40分) | 投訴 管理 | 2.按照規定時限辦理各類投訴,投訴辦理滿意度不低于95%,退回重辦投訴不超過總量的5%,涉司乘人員投訴一律提交事情經過說明,每月10日前提交上月投訴分析報告 | 2.滿意度每低于考核標準0.1個百分點扣0.5分,退回重辦量每高于考核標準0.1個百分點扣0.5分; | ||
| 3.未按時提交投訴分析報告的每次扣2分; | |||||
| 3.不發生市級以上媒體報道的服務質量投訴事件,及時回復網絡投訴或咨詢 | 4.每發生一次市級以上媒體曝光服務質量事件扣2分。 | ||||
| 三、 運營 安全 (20分) | 事故 指標 | 1.不發生較大以上行車責任死亡事故 | 20分 | 1.發生較大以上行車責任死亡事故,且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一票否決。 | |
| 2.三項指標(事故總數、死亡人數、受傷人數)不突破 | 2.三項指標突破每一項按以下標準扣分: (1)事故頻率高于1次/百萬公里扣10分; (2)事故死亡率高于0.1人/百萬公里扣10分; (3)事故傷人率高于0.5人/百萬公里扣10分; | ||||
| 3.瞞報、謊報及不按時報送亡人事故或一次傷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扣6分; | |||||
| 4.總分扣完為止。 | |||||
| 四、 行業 穩定 (特殊扣分) | 行業 穩定 | 1.不發生停運事件 | 特殊 扣分 | 本項為特殊扣分項,不發生不扣分,發生一次扣3分。發生二次及以上的,確定為考核不合格。 | |
| 2.不發生職工集體信訪事件 | |||||
| 3.履行服務時不發生違約事件 | |||||
| 4.公交票款營收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 | |||||
| 五、 社會 評價 (10分) | 公眾 評議 | 第三方機構采取隨機測評方式對服務質量進行評價 | 10分 | 以90分為基數,85分(含)-90分(不含)扣3分,80分(含)-85分(不含)扣5分,低于80分(不含)的,扣10分。 | |
| 六、 文明 創建 (特殊加分) | 表彰 獎勵 | 受到政府部門等表彰的,根據受表彰的層次適當加分 | 特殊 加分 (滿分 5分) | 本項為加分項 | |
| 1.獲得全國范圍內表彰的,集體每次加4分,個人每次加2分; | |||||
| 2.獲得安徽省范圍內表彰的,集體每次加3分,個人每次加1.5分; | |||||
| 3.獲得滁州市范圍內表彰的,集體每次加2分,個人每次加1分; | |||||
| 4.獲得天長市范圍內表彰的,集體每次加1分,個人每次加0.5分。 | |||||
| 考核得分()=100分-各考核項目扣分總和()-特殊扣分()+特殊加分() | |||||
|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紀委 監委機關,市人武部辦公室。 | |||||
| 天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4年3月7日印發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