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各有關單位:
為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生產安全事故,有效的防災、減災、救災,有效降低因事故災害而造成的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從而提升我鄉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能力,經政府同意,決定將《輔處鄉2023年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輔處彝族苗族鄉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1日
輔處鄉2023年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指示精神,規范我鄉安全生產事故、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守牢“人命關天,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底線,明確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職責,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分級負責、資源共享、平戰結合、反應靈敏的應急機制,進一步增強應對安全生產事故風險和事故災害應急管理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損失,結合我鄉實際,制定本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指揮和保障體系,整合現有資源,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危害,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應于輔處鄉境內所有安全生產事故處理。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充分發揮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眾的基礎作用。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鄉政府統一領導下,各村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現場應急處置按照分級、分工原則落實有關領導及部門責任;各村按照屬地原則,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負責。
(4)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堅持事故災難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鄉應急領導機構與職責
2.1.1鄉人民政府設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具體指揮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總指揮由鄉長劉婷擔任,副總指揮由分管副鄉長祿才普擔任任;鄉黨政辦、安監站、派出所、社會事務辦、自然資源所、綜治辦、人武部、農業服務中心、文化服務中心、村規站、林業站、水務站、供電所、衛生院等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村支“兩委”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具體組成人員如下:
指揮長:劉婷(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常務副指揮長:祿才普(鄉黨委委員、武裝部長、副鄉長)
副指揮長:王家宏(鄉黨委委員、人大主席)
陳東(鄉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馬文俊(鄉黨委委員、副鄉長)
申鵬(鄉黨委委員、組織委員、宣傳委員、人大副主席)
馬俊杰(派出所所長)
成員:李章勇(黨政辦負責人)
李順碧(財政分局副局長)
馮榮(安監站工作員)
張必聰(社會事務辦工作員)
徐春洪(自然資源所所長)
王云鶴(農業服務中心負責人)
李嬌玲(文化服務中心工作人員)
邱峰(林業站站長)
劉 軍(衛生院院長)
彭明祥(水利站負責人)
徐 東(綜治中心負責人)
趙朝宣(村規站工作員)
王國虎(供電所負責人)
各村村支““兩委””負責人
指揮中心下設辦公室在鄉安監站。
2.1.2鄉指揮中心主要職責:
(1)統一領導、協調指揮重特大事故、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部署應急預案的實施,及時解決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2)負責緊急調用事故應急救援、突發事件所需的資金、物資、設備和人員,協調占用場地等事宜;
(3)做好社會秩序穩定和傷亡人員善后處理以及生活、生產秩序恢復等工作;
(4)建立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信息發布制度,及時、準確、全面地發布信息;
(5)統一規劃、整合全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加強全鄉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組建并管理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組,分析預測重特大事故風險,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6)監督檢查各村、有關部門的應急管理和應急準備工作;
2.2鄉專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機構
2.2.1鄉指揮中心下設多個專業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分工如下:
| 職責內容 | 分管領導 | 牽頭單位 | 配合單位 |
| 全鄉各類安全生產日常管理及協調工作 | 祿才普 | 安監站 | 各涉及單位、各村 |
| 煤礦安全 | 祿才普 | 安監站 | 自然資源所 |
| 非煤礦山安全 | 祿才普 | 安監站 | 自然資源所 |
| 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 | 祿才普 | 安監站 | 派出所 |
| 農機具、農用車等安全 | 馬文俊 | 農業服務中心 | 各村 |
| 防汛抗旱、水利工作及提灌溉設施 | 祿才普 | 水利站 | 各村 |
|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 | 祿才普 | 派出所 | 各村 |
| 森林防火 | 馬文俊 | 林業站 | 各村 |
| 消防、民爆物品安全 | 祿才普 | 安監站 | 派出所 |
| 校園安全 | 劉婷 | 中心校、中學 | 各小學、幼兒園 |
| 食品安全 | 祿才普 | 食安辦 | 食安辦、各村 |
| 藥品安全 | 祿才普 | 安監站 | 衛生院 |
| 特種設備安全 | 祿才普 | 安監站 | 項目辦 |
| 建筑施工安全 | 祿才普 | 村規站 | 項目辦 |
| 地質災害防治 | 祿才普 | 安監站 | 自然資源所 |
| 居民建房安全 | 王家宏 | 村規站 | 國土所、農業服務中心 |
| 宗教活動場所安全 | 王家宏 | 民宗辦 | 各村 |
| 旅游安全 | 申鵬 | 文化服務中心 | 派出所 |
| 娛樂場所安全 | 申鵬 | 文化服務中心 | 派出所 |
| 疫情防控 | 祿才普 | 疫情防控辦 | 派出所、衛生院 |
3.1預測、預警
3.1.1事故報告
安全生產事故、突發事件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所在村、有關部門或者鄉政府;緊急情況下可撥打110或者119報警,并發出警報信號。所在村和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鄉指揮中心辦公室。事故報告采用電話報告和傳真相結合的方式,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單位名稱、時間、詳細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失蹤人數);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尚存的危險因素、需要哪一類的救援隊伍、救援路線;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重大危險源發生險情或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方面突發事件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信息,有關村、部門、單位和個人均應及時通報鄉指揮中心辦公室。鄉指揮中心辦公室應當及時分析處理,并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序逐級上報。
3.1.2預警發布
建立安全生產事故、突發事件預警發布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發布預警:
(1)重大危險源失控或有可能失控的;
(2)事故發生后,應急救援力量不足的;
(3)已發生的事故有可能導致其他事故發生的;
(4)其他地區發生的事故有可能影響本地區的;
(5)事故影響在擴大或有可能擴大的。
預警級別由鄉指揮中心發布,發布范圍為事故發生地、參與救援的機構與人員,預警支持系統。
3.1.3預警分級
根據事故傷亡情況和危害程度,本鄉預警分為兩級。
ⅱ級預警。需要鄉直有關部門應急資源響應的事故。適用范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并可能增加新的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周圍群眾和環境構成較大威脅。
ⅰ級預警。需要利用全鄉各有關部門應急資源和鄉應急指揮中心響應的事故。適用范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和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對周圍群眾和環境構成重大威脅。
3.1.4應急管理
3.1.4.1落實備案制。村、鄉有關部門,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建筑施工單位,以及生產經營單位涉及重大危險源的,應當根據本預案,結合各自實際和演練,及時制定完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報鄉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和相關部門備案。
備案材料包括: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制定單位組織論證和審查的意見、實施應急預案有關單位的意見等。
3.1.4.2建立數據庫。鄉指揮中心建立全鄉應急救援資源管理和信息管理數據庫,并與市應急救援資源管理數據庫對接,保證各級指揮中心及有關部門和應急救援隊伍能夠隨時掌握、查詢應急資源的地點、數量、性能等信息和有關人員、隊伍的培訓、演練情況。對應急預案、重大危險目標及重大危險源的狀態、危險物品的主要性質等信息進行動態管理。
3.2應急處置
3.2.1分級響應
針對不同的預警級別,確定響應級別。
ⅱ級響應,由鄉指揮中心負責啟動預案,鄉直有關部門和單位啟動單項預案。在采取救援措施的同時,及時向縣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報告。適用于二級預警。
ⅰ級響應,由鄉指揮中心負責啟動鄉應急救援預案,鄉直有關部門和單位啟動單項預案。在采取救援措施的同時,及時向縣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報告。經請示上級,可以請求縣和外地區應急救援隊伍增援。按照上級指令,鄉政府可以宣布在一定范圍內進入緊急狀態。
3.2.2應急行動
由鄉指揮中心給相應專業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下達指令,迅速調集有關部門和應急救援隊伍趕赴事故現場。專業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立即啟動專業應急預案,首先觀察了解險情,確定指揮部辦公地點。指揮長依據事故性質和危害程度,迅速制定搶險方案或利用預先制定好的搶險方案,分別對安全保衛、搶險救援、醫療救護、現場監測、后勤保障等應急救援工作組下達任務,展開救援工作。各應急救援工作組必須按照一查險、二救人、三救物的原則,依令行事,并隨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告搶險情況。專業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村、鄉直有關部門和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全力控制事故發展態勢,果斷采取控制或切斷事故鏈等措施,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
事故單位的應急救援。事故單位應迅速采取適當措施,封閉并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物資,疏散事故危險區域人員,控制事態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事故現場的保護。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記,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3.2.3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專業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由鄉政府或上級政府宣布應急結束。
3.3恢復與重建
3.3.1善后處置
鄉政府或者鄉政府指令的有關鄉直部門或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安全生產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要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安全生產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要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寫出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并及時上報。
3.3.2事故調查處理、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4、應急保障措施
應急保障措施由各相關責任單位的負責人負總責。
4.1信息與通信保障
4.1.1由鄉指揮中心事故報告;請示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通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各專業小組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及時向鄉黨委、鄉政府主要領導報告事故和搶險救援工作情況,落實各級領導同志關于事故搶險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建立全鄉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管理系統和應急資源信息數據庫,收集、分析處理和上報相關應急信息。
4.1.2負有救援保證任務的部門、單位以及應急救援機構和人員的通訊方式發生變更要及時報告鄉指揮中心辦公室。
4.2交通運輸保障
由鄉黨政辦負責車輛安排調度。
4.3應急隊伍和技術保障
4.3.1安監站組織鄉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組,為應急救援、安全防護、事故調查和生產恢復提供技術支持。
4.3.2各村、有關部門和各生產經營單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服從鄉指揮中心的調動。
4.3.3預備役、民兵為二線增援力量。社會救援力量為救援后備力量。
4.4資金保障
4.4.1財政分局在財政預算中儲備足額的應急救援資金,用于更新救援設備,應急救援隊伍補貼、保險,征用物資的補償等。
4.4.2各村準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資金和物資。
4.4.3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的準備,足額交納風險抵押金。
4.5治安保障
派出所負責制定人員疏散和事故現場警戒應急實施方案,組織指揮事故單位安全保衛人員和當地村的相關人員負責事故現場警戒,組織指揮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人員的疏散撤離,對人員撤離區域和人員安置區場所進行治安管理。
4.6人員防護保障
4.6.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部對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應急救援器材進行登記造冊,以便隨時調用。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4.6.2群眾的安全防護。相關專業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負責對現場人員和周圍群眾進行防護指導,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啟用應急避難場所,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企業應當與所在村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
4.7基本生活保障
鄉社會事務辦負責對緊急疏散人員的安置;可以征用機關、學校、文化場所,必要時也可征用經營性旅館、招待所等作為臨時避難場所,調用生活物資儲備,組織社會救濟,妥善解決災民的吃、穿、住等問題。
4.8法制保障
參加應急救援工作的單位和人員要按照《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認真履行職責,杜絕侵害公眾利益、失職、瀆職、行政不作為和行政亂作為等行為的發生。
5、宣傳、培訓與演練
5.1公眾宣傳教育
鄉指揮中心辦公室和各有關部門組織應急法律法規、應急預案信息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類教育機構要加強應對事故的教育工作,提高群眾自救互救能力和危機意識。各生產經營單位與所在村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5.2培訓
鄉指揮中心辦公室和各有關部門每年組織一次各級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或義務救援隊伍相關人員的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志愿者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5.3演練
鄉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每年組織一次綜合性聯合演習。各專業或義務應急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演習。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習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總結,并報告鄉指揮中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
6、獎勵與責任追究
6.1獎勵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6.2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制定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7、附則
7.1本預案由鄉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負責解釋。
7.2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