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縣交通運輸局
2018年7月30日
云和縣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全縣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督促和警示交通運輸企業和相關人員全面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加強社會監督,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道路、水路運輸及交通工程(養護工程)建設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的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云和縣交通運輸局指導全縣道路、水路運輸及交通重點工程建設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管理工作。
縣公路局、縣運管局、縣港航所、縣交通質監站(以下簡稱“局屬各行業管理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和管理權限,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是指被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的道路、水路運輸及交通工程(養護工程)建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營運性車船及相關駕駛員(含船長,下同)的名單。
第五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省級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
(一)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含重大污染事故,
下同)的;
(二)6個月內連續發生2起及以上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
(三)列入國家、部、省、廳及省級行業局交通運輸安全生產掛牌督辦事項,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雖未造成較大以上事故,但影響惡劣、情節嚴重的;
(五)其它需廳及省級行業局列入重點監管的。省級重點監管工作由省級各行業局具體實施。
第六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市級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含重大污染事故,下同)的;
(二)6個月內連續發生2起及以上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的;
(三)列入市、市局及市級行業局交通運輸安全生產掛牌督辦事項,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雖未造成較大以上事故,但影響惡劣、情節嚴重的;
(五)其它需市局及市級行業局(站)列入重點監管的。市級重點監管工作由市級各行業局(站)具體實施。
第七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縣級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
(一)發生亡人一般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含較大污染事故,
下同)的;
(二)列入縣安委辦及以上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三)雖未造成亡人事故,但社會影響、情節較重的;
(四)其它需縣局及局屬各單位列入重點監管的。縣級重點監管工作由局屬各行業管理單位具體實施。
第八條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的公布期視情予以6至12個月的期限,整改不到位或情況嚴重的給予1年至2年的期限。
第九條局屬各行業管理單位可根據行業特點和具體情況,制訂相應的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條件及整改期限等。
第十條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程序:
(一)審核獲取的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信息,對符合條件的,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擬定名單;
(二)告知被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擬定名單的單位或企業和有關人員違法違規事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三)經局屬各行業管理單位核準,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
(四)送達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通知至有關單位或企業或營運性車船所有人及駕駛人員,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移除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程序:
(一)公布期滿,局屬各行業管理單位應將企業、營運性車船、駕駛人員信息從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公布欄中移除;
(二)企業、營運性車船所有人及駕駛人員完成安全生產隱患或管理缺陷整改工作,可提出移除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申請,經局屬各行業管理單位查整改合格后,將企業、營運性車船、駕駛員信息提前從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中移除。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由局屬各行業管理單位通過政務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布,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更新。
第十三條局屬各行業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數據庫,實現信息共享,有效監管。
第十四條對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的企業公布事項應當包括企業的名稱、營業地、法定代表人、列入重點監管名單事由等信息。
對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的駕駛員公布事項應當包括駕駛員姓名、船員職務證書或從業資格證書號碼、列入重點監管名單事由等信息。
對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的營運性車船公布事項包括船名或車牌號碼、所屬企業、車船籍所在地、列入重點監管名單事由等信息。
第十五條在公布期結束后,整改不到位的,應當相應延長其公布期。
第十六條局屬各行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的企業、營運性車船,采取責令定期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增加安全檢查頻次、安全生產約談、掛牌督辦等安全管理措施。
局屬各行業管理單位應當組織被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的駕駛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局屬各行業管理單位應當對被列入重點監管名單 2次及以上的企業實施安全生產評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理。
局屬各行業管理單位應當對被列入重點監管名單2次以上的營運性車船,實施安全檢查檢驗,對不符合安全生產相關標準規范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被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企業、營運性車船和駕駛員,取消當年安全生產各項評比資格。在公布期限內不得參加招投標、不得擴大經營范圍等。
第十九條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管人員違反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影響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管理工作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對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有權向局屬各行業管理單位舉報。
第二十一條局屬各行業管理單位依照本規定,結合行業實際,制定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